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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20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意图拖延时间?萧山法院开出5万元“罚单”

萧山法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在法院审查驳回管辖权异议之后

又两次以同样的理由

对同类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

最终吃到5万元“罚单”


滥用管辖权异议

严重浪费司法审判资源


当事人吃这“罚单”并不冤枉


2020年1月起,原告某汽车金融公司陆续到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起诉杭州某汽车服务公司和其他被告,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和其他被告支付各项赔偿损失共20万余元。


原告以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起诉依据,各合同都明确约定了萧山法院为管辖法院。


截至2月底,萧山法院共受理相关案件7起,向汽车服务公司送达了起诉材料,并指定了答辩期限。


汽车服务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无视双方合同明确写着的“萧山法院为管辖法院”,于3月10日,也就是萧山法院指定的答辩期最后一天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是其他被告住所地不在杭州萧山,要求移送至其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汽车服务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时间的嫌疑,毕竟本案管辖法院明确,且汽车服务公司自己的住所地就在萧山,从诉讼便利角度来说,没有必要提出异议。但法院也不能‘论心定罪’,剥夺它提出异议的诉讼权利。”据法官介绍,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批案件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汽车服务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到了3月份,萧山法院又受理6起起诉汽车服务公司的同类案件。然而,汽车服务公司在收到萧山法院寄出的起诉状后,又“复制粘贴”了上次同样的操作——紧扣着答辩时间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连异议理由也是一模一样。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萧山法院及时向汽车服务公司送达了《不予审查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同期同类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且相关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对其就上述6案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再予以审查。


然而当事人并没有“消停”


《不予审查通知书》发出去后不久,萧山法院收到第三批起诉汽车服务公司的7起案件。汽车服务公司故技重施,再次提交了管辖权异议。


至此,汽车服务公司先后共向萧山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份,变成了管辖异议“复制机”。


4月13日,针对汽车服务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萧山法院作出罚款决定。


汽车服务公司依法就罚款决定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杭州中院认定汽车服务公司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


最终,汽车服务公司的连续不诚信行为换来了5万元的“罚单”。


6月8日,因汽车服务公司未缴纳罚款,萧山法院已将其移送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这赋予了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有着重要意义。


但是近年来部分当事人在行使管辖权异议时存在权利滥用的现象,不仅侵害被申请人的权利,浪费司法资源,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当事人,收获的将是公正高效的优质司法服务。相反,动歪脑筋、占小便宜的当事人,只会因小失大最终受到法院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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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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